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。构建“政府主导、企业主责、社会参与”的协同防治体系,是贯彻落实“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”理念、补齐防灾减灾短板的关键举措。
一、 明确角色定位,构建责任闭环
协同防治的首要前提是厘清各方职责边界,形成无缝衔接的责任链条。
1. 政府:主导者与监管者
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者、指挥者和监管者。
- 统筹规划: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,划定易发区与重点防治区,将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。
- 组织协调:建立健全“省-市-县-乡-村”五级防灾责任体系,组织自然资源、应急管理、气象、交通等部门联动。
- 监管执法:依据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》,对工程建设、矿产开发等活动的危险性评估与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。
2. 企业:责任主体与执行者
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受益者,也是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风险的防控主体。
- 源头防控: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,必须严格执行“三同时”制度(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验收),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危险性评估。
- 治理义务:坚持“谁引发、谁治理”原则。因工程建设、矿产开采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,责任企业必须承担治理费用与工程实施。
- 隐患排查:矿山、工程建设、油气管道运营等企业,需建立常态化自查机制,对尾矿库、高陡边坡、弃渣场等重点部位进行监测。
3. 社会群众:参与者与受益者
社会群众既是地质灾害的潜在承灾体,也是基层发现险情的最前沿哨兵。
- 群测群防:作为“吹哨人”,通过参与培训,掌握滑坡、崩塌、泥石流等灾害的识别技能,对房前屋后隐患点进行日常巡查。
- 自救互救:在预警发布或临灾状态下,依据预案进行自主转移避险,并协助开展初期救援。
- 监督举报:对发现的非法开采、违规切坡建房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举报。
二、 强化全链条协同,提升防治效能
协同不应仅停留在责任划分上,更应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的“调查-预警-应急-治理”全生命周期。
1. 信息共享与风险研判协同
- 数据互通: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开放地质环境数据,企业应向政府报备工程地质资料,共同建立统一的地质灾害数据库。
- 会商研判:建立由自然资源、气象、应急管理、水利及重点企业参与的汛期会商机制。气象部门发布降雨预报,自然资源部门研判地质条件,企业反馈工程动态,共同发布预警信息,确保“最后一公里”传递到位。
2. 隐患排查与工程治理协同
- 联合排查:在汛前、汛中、汛后,政府组织专家队伍,联合属地企业技术力量,对辖区内隐患点及高风险区进行拉网式排查。
- 工程共治:对于跨区域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,或治理工程涉及多个利益主体的,由政府牵头协调,受益企业出资,群众监督,实施综合治理。例如,对于威胁村庄和厂矿的滑坡,可采用“政府补贴+企业出资+群众投劳”的模式实施治理。
3. 应急处置与救援协同
- 预案衔接:企业的应急预案必须与地方政府的总体预案相衔接,明确统一的撤离路线、安置点和指挥体系。
- 联动演练:定期组织政府、企业、群众共同参与的实战演练,磨合指挥调度、人员转移、交通管制、医疗救护等环节的协同能力。
- 临灾处置:一旦发布临灾预警或发生灾(险)情,政府立即启动响应,企业停工停产并配合转移员工及周边群众,社会群众服从指挥,有序撤离。
4. 基层能力建设与宣传协同
- 培训下沉:政府将防灾知识培训下沉到乡镇、村组和企业一线,特别是针对山区群众和一线施工人员。
- 科普宣传:利用“4·22”世界地球日、“5·12”防灾减灾日等节点,政府搭台,企业通过开放日、发放资料等形式,普及“三查”(雨前排查、雨中巡查、雨后核查)和“三个紧急撤离”原则(危险隐患点强降雨时紧急撤离、隐患点发生异常险情时紧急撤离、对隐患点险情不能正确研判时紧急撤离)。
三、 完善保障机制,夯实协同基础
1. 法治保障
严格执行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》,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规范,为协同防治提供法律依据。明确因协同不力导致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。
2. 经济杠杆
推广地质灾害保险制度,鼓励企业通过商业保险转移风险;探索建立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,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。
3. 技术支撑
鼓励科研机构、高新技术企业参与,利用InSAR(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测量)、北斗位移监测、普适型监测仪等新技术,提升隐患早期识别与监测预警的科技含量,为政府、企业、群众提供精准的技术服务。
四、 结语
地质灾害防治没有旁观者。只有坚持政府主导不缺位、企业主责不推诿、社会参与不掉链,将行政力量、技术力量与群众力量深度融合,才能真正织密织牢地质灾害防护网,实现从“被动救灾”向“主动防灾”的根本转变,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。